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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亏大了!关于房子的三个热点问题,九江房管部门给出权威解答

信息发布者:张泽丰
2018-04-26 10:22:46

 4月25日,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海林就当前中心城区限购政策调整情况、市区住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问:为什么要用承诺书取代购房资格证明?


答:用承诺书取代购房资格证明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的文件中“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的实际,让群众购房更便利,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现在购房人相对变更之前就不需要跑到相关部门开具《购房资格证明》,减化了办事流程,事实上是增加了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问:九江人在九江限购区没有住房的,在限购政策出台后限购区购买一套之后是否还能购买住房?

答:《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九府厅函〔2017〕58号)中对限购对象明确:本市户籍购房人在中心城区限购区内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内购买或再购买一套住房;在九江限购区内没有住房的,限购政策出台后在限购区内购买一套住房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主发放后,按月还贷有什么变化?

答:⑴所提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资金不再划入职工“还贷银行卡”,改在系统内冲抵当月应还款额。资金不足的,请在“还贷银行卡”中补足。⑵所提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提取资金仍划入“还贷银行卡”,金额维持不变。

问:关于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相关情况时,把“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改为业主自行缴存”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请问,在取消开发商代收代缴后,开发建设单位之前已经收取业主的维修资金该做如何处理?

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对故意拖延,不按规定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经侦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将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为,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请问,这些措施具体有哪些呢?

答 :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整改或履行法定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我们还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31家单位《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通报,并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如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和现售的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新建物业承建查验备案或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房屋交易确认手续等。

 附:精简版政策解读 


一、限购进行了什么调整?

1、此次限购是继去年12月限购的延续,限购期限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2、非本市户籍购房认定发生了改变,这些购房人不再需要提供前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只需在限购区无购房即可。

3、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得到简化升级,4月10号后,购房人只需在楼盘售楼部填写《承诺书》即可及相关手续即可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前往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我市加强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取消由原本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模式,启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升级。3月10号至4月2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全面升级,此次升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

1、我市公积金系统接入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即时结算。

2、个人贷款数据全部移交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模式改为自主贷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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